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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循环经济地方法制建设之管见
熊明根
(本文刊载于《能源与环境》2007年第2期)
   
    摘  要:指出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是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 也是经济全球化和环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福建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要借鉴国内外的立法经验, 建立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
关键词:循环经济 地方立法 制度
 
发展循环经济, 是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循环经济的发展将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 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实现经济、 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有利于消解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潮流和发展趋势。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 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3 者关系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能得到充分实现。
 
1 国内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
1.1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做法
发达国家在推动和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 主要通过制定法律, 辅以财税手段达到目的。 欧美国家各有特色, 欧洲国家和日本侧重于立法推动美国则侧重于利用政策手段和市场机制。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其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分为法律、 条例和指南 3 个层次, 立法通常采取先针对个别领域立法, 再制定统一法律的方式, 其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及实践, 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完善的国家, 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可分为 3 个层面:即基本法、 综合性法律、 专项法, 目前已颁布了《 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等 8 项法律, 这些法律初步构成了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 特别是《 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的颁布实施, 标志着日本已经成为循环经济法制化的先进国家。 美国目前没有制定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律, 但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循环经济法规。
1.2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本情况。
近年来,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逐步受到重视, 但还处于初步阶段, 在许多方面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 尚没有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法, 更没有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 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规范:①在综合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方面。2005 年 11 月, 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厦门年会提出了制定《 循环经济法》 的建议, 全国人大环资委也正着手该法的制定工作。 ②在区域和社会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方面。 对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建设和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问题, 工业、 农业和第三产业间物质的良性循环和能量的梯级利用问题, 现行法律没有专门、 系统的规定。 ③在企业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等法律借鉴和总结了国内外污染防治、 资源综合利用、 废弃物回收利用、 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 为企业层次上的循环经济发展建立了一些法律解决机制, 但关于废弃物强制回收名录的建立、 经济刺激机制的完善、 信息的公开等问题, 还有待进一步的立法规制。
我国一些地方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2004年, 贵阳市制定了我国第 1 部循环经济领域的地方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 辽宁省在制定《 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的基础上, 正在研究制定《辽宁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江苏开始编制《江苏省循环经济建设规划》 , 同时《江苏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 制定工作也已提上议事日程 沈阳、 太原等城市先后制订了清洁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为依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2 加快福建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大趋势, 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循环经济“ 减量化、 再使用、 再循环” 的原则, 可以减少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资源的需求量, 给后代人留下相当的可利用资源量, 实现资源利用的代际平衡。 此外, 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尽快建立支撑循环经济的科学体系和我国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参与国际竞争。 循环经济的建立需要大量现代科技的有力支撑, 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 可以有效建立循环经济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 组织、 协调和管理这些科技活动。 推行循环经济立法还可以使产品与 WTO等国际贸易规则接轨,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当前, 福建正处于一个十分难得的发展战略机遇期。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建设对外开放、 协调发展、 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 国家提出继续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 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决策, 2005 年全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6560.07 亿元, 规划到 2010 年将超过 10000 亿元,按照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规划, 到 2017 年, 全省GDP 将达到 17000 亿元, 年均 GDP 增长速度接近 9%, 将比全国平均水平高 1~ 2 个百分点。这意味着, 福建在较长一段时期内都将处于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 如果继续延续传统的发展模式, 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难以为继, 即便是要保持现有的环境状况, 单位生产总值的环境污染负荷也必须下降 68%以上。随着经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工业化进程的推进, 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 城市化步伐加快, 资源需求将持续增加。而福建是南方缺能省份之一, 无油、 无气、 少煤, 一次能源自给率不到 50%, 资源与发展的矛盾比较突出。自然资源及能源的短缺将成为我省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将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障碍。面对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只有发展循环经济, 才能够改变高消耗、 高污染、 低效益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 从而解决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 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近年来, 福建在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2002 年制定的《 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明确将发展生态效益型经济作为核心内容, 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2005 年, 省政府提出在全省实施“ 251” 示范工程, 即建设 2 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 50 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 100 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突出了建设循环型企业、 循环型工业园区、 循环型城市社区和发展循环型农业等重点 目前正在制定“ 十一五” 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规划。《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中已经有“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的条款, 但规定还不够全面, 且比较原则, 可操作性不强。总体来说, 我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 需要借鉴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立法的经验, 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通过地方立法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3 福建循环经济地方法制建设的框架和重点
地方立法是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我省循环经济立法过程中, 应在充分考虑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前提下, 建立和完善以下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①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制度 ②抑制废物形成的减量化制度③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制度④保证废物安全循环的循环模式和程序制度 ⑤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循环名录制度⑥重要技术、 工艺、 设备和区域的示范制度⑦循环技术和工艺标准制度⑧生产者责任制度⑨委托者付费制度⑩污染损害者赔偿制度 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 市场准入和市场运行管理制度 发展与培育中介组织制度 推广循环产品标志与循环包装标志制度 消除废物再生利用垄断制度 包括税费征收、 可交易许可证、 押金退款、 绿色补贴、 价格支持等在内的经济刺激制度等。
在建立循环经济基本制度的基础上, 可重点考虑在清洁生产、 资源回收利用、 绿色消费等领域制定相应的循环经济单行法规, 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清洁生产、 废旧电器和电子垃圾处理、 废旧汽车回收利用、 建筑废弃物再资源化、 农业循环经济、 能源管理、 绿色消费等。 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采取急用先立的原则, 选择对发展循环经济影响大、 作用大的领域制定单行条例, 在此基础上再制定综合性条例,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4 循环经济地方法制建设应重视的几个主要问题
在循环经济地方立法过程中, 要重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法规与相关政策的配套问题。首先, 综合经济部门要制定产业政策, 鼓励发展资源消耗低、 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 服务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在各行各业促进形成循环型生产环节。 其次, 财政、 税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的财税政策, 对节约资源、 循环利用废弃物、 生产和使用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税政策支持, 提高再生资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再次, 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调整资源型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 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2)政府角色定位问题。地方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是制度和规则的设计者、 推动者, 法律法规的执行者、 监督者, 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 利益机制的建立” 方面, 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和优惠政策等手段, 建立公众信息系统, 引导、 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 循环经济要通过企业、 社会的实践才能真正发挥效益, 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又是有限的, 因此, 要充分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 避免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过多干预。
(3)法律的引导和公众参与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管理功能, 可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保障力 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 可为扫除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提供强大的支持。从循环经济的发展来说, 法律激励、 引导和教育功能的发挥, 比惩戒功能更重要, 因为建设循环型社会不仅是一场技术革命、经济革命, 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 需要政府、企业、中介组织以及群众的广泛参与。因此, 在循环经济的立法过程中, 应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避免部门权力法定化、立法听证形式化等倾向, 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毛如柏, 冯之浚.论循环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2 丛澜, 徐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思考.福建论坛, 2005( 4)
3 迟冠群, 周珂.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刍议.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4
4 刘国涛.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法制建设.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5 国家环保总局.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经验交流会资料汇编.2004
6 冯之浚.循环经济与浦东发展.人民出版社, 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