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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名称:构建广东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的法律问题研究
学科门类: 法学
申请人: 张富强
本课题以WTO框架下如何深化改革广东现行财政税收体制、依法构建公共财政与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为主题,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广东改革开放的实践,将提出较为系统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理论、观点及对策建议,以期在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和公共财政立法步伐的背景下,以广东为试点,然后推广至全国,对于构建公共财政以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征纳关系,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其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着重表现于下:
1.学术价值。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共财政无论作为一种制度或是作为一种观念,皆已深入人心。公共财政的基本含义,在于揭示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因而无论在征税或用税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如何用税。由于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公共产品的一种对价,是对本应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的让渡,这就决定了国家征税或用税必须通过财政预算的形式,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因而公共财政对现代政府如何履行法定职能,如何制定和实施社会公共政策发生着极其重大的影响力。我国目前正处于从人治走向法治,从传统财政体制走向公共财政的转型时期。近年来公民的权利观念、纳税人权利意识得到日益的加强,但有关公共财政的立法尚未取得显著的进展,政府随意征税、随意用税的现象还十分严重,侵害纳税人权利的事例屡见不鲜,未能良好地建立起和谐的征纳关系,充分地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性质。因此,从构建法治国家、真正实现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高度,努力建设公共财政,依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对于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建设现代公开、透明、廉洁、低耗、高效的人民政府,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
2.实践意义。推进公共财政建设,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是近20年来处于转型时期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同时也是我国法律界和财税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客观而言,我国自1994年实施全方位的税法改革以来,财政税收体制经历了重大的变革,由此带来全国税收收入连续以20%的幅度逐年增长,对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长期以来,广东税收一直名列全国各省前茅,占全国税收七分之一强,对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杰出的贡献。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广东如何率先在全国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公共财政,构建地方政府与纳税人的和谐征纳关系,取得经验后在全国国推广,已经成为当前广东省一个艰巨而光荣的任务。
⒈ 本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课题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研究报告的总体构思,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层次:(1)问题的提出:我国公共财政与征纳关系立法现状与缺陷;(2)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的立法成果及其对我国的借鉴;(3)我国构建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立法的难点与重点;(4)我国构建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的方法和途径;(5)构建我国构建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法律体系的设想。
第二是本课题的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在方面:(1)实现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通过立法途径理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牢固地树立纳税人权利意识,弱化国家和政府的强权意识。这种权利意识的平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博弈的过程,最终目标是追求公权与私权的“双赢”。从政府财政来源上找回“主权在民”意识,是人民在养政府,而不是政府在“养”民或“恤”民。从法律渊源上理顺“人民与国家”或“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指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人民的优质服务的提供者。只有为人民提供优质服务的简约政府,才是正当、合法的。(2)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应建立在法治的层次上,法治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因而运用博弈论,有助于追求征税权与纳税权、用税权与监督权在社会公共利益上的平衡。税法是事关国计民生之法,是保障政府“取之于民”和“用之于民”之法,我国税法大多体现为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具有强烈的行政强权色彩,在许多方面构成了对纳税人的侵权,有违人民政府的性质。因此,有必要组织力量起草、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立法成就,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公共财政法》和《纳税人权利保障法》等,并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法律制度。(3)国家征税权、用税权与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相互平衡与协调,有必要引入博弈论,通过纳税人权利评价和保障机构的建立和活动,充分认识到纳税人协会在推进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普及和维权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法律上肯定纳税人协会的地位、作用,赋予其参与国家立法、政府决策以及监督企事业经营决策的权利和功能,从而最终促进国家税权的良好实现。
2.课题预计突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本课题预计突破的难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观念上的难点,是目前最大的难题,传统上国家的征税权得到充分的强调,而纳税人的权利则被小而化之;(2)制度上的难点,目前尚无制定有关公共财政与和谐征关系以及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使之无法可依;(3)学术认识上的难点,目前学术界尚无达成共识:税权是一种公权,还是公权与私营权相兼的权利?这对于税权的科学分析以及在税权分析中引入博弈论构成了制度上和观念上的严重障碍。
3.本课题的主要创新之处。本课题的研究旨在以创新为前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在研究方法上,以博弈论为主要研究方法,并同时采用比较法学与比较经济学相结合、理论研究与调查研究、应用对策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构成了切合本研究需要的以博弈论为核心的研究方法系统。通过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运行得失的比较研究,从中找到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的立法模式。(2)在研究人员组成上,本课题的申请人具有法学、历史学和经济学等多种知识背景,其学科优势对于从博弈论的角度研究纳税人权利的制度结构及其历史变迁是有益的。本课题同时采取法学者与经济学者相结合,教师与实际部门同志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课题组成员,以确保本课题多学科的观察视角得以实现。(3)在研究视野上,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将我国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法律制度放置在经济全球化这个宏观环境之中加以研究。(4)在研究途径上,运用经典作者的社会契约论、国际人权组织有关人权保障原则、WTO等国际组织的政府透明度原则为指导,以各国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法的一般原则为借鉴,设计我国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法律制度并修订现行税法中相关的条款。(5)在研究内容上,实现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意识研究、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研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换研究相结合,使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能在法律地位上确立,能在执法层面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6)在研究目的上,乘我国加入WTO,国内市场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逐步地全面地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东风,认真地、全面地思考并制定新颖的、与国际接轨的公共财政与和谐征纳关系法律制度,以在更高的层次上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更完善地构建我国纳税人权利体系,更全面地维护我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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